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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

一、請說明樓斯曼(Rothman)所提出之地方發展、社會計畫及社會行動等三種社區工作模式的內涵。(25分)

 

樓斯曼(Jack Rothman)主張以「地方發展」、「社會計劃」、「社會行動」等三個模型來詮釋和範定社區工作。他強調所謂的三個模型並非絕然分立,而是為了學術上的方便而建構起來的理念型,這三個模型為了配合不同的實施場合,經常混合地被使用,具有相輔相成之效。他的三個模型的主要內容如下:

實施變項

地方發展模型

社會計劃模型

社會行動模型

社區行動的目標

自助、社區能量與整合(過程目標)

食質社區問題的解決(任務目標)

權力關係與資源的改變,基礎制度的變遷(任務與過程目標)。

社區結構及問題條件的假設

 

社區衰敗、失序、缺少關係與民主解決問題的能量,屬靜態傳統的社區

有實質的社會問題,如心理與身體的健康、住宅、娛樂休閒等

弱勢人口、社會不正義、剝奪、不均

基本變遷策略

各方人士涉入決定與解決他們自己的社區問題

依最理性的行動程序來蒐集有關問題與決策的事實資料

議題具體化、以及組織人民採取行動對抗敵對標的

變遷策略與技術的特性

共識:社區團體與利益的溝通,團體討論。

共識或衝突

衝突或抗爭:面質、直接行動、協商

實務工作者明顯的角色

使能者—觸媒、協調者、問題解決技巧與倫理價值的教導者

事實調查與分析家、方案執行者、催化者

行動家—倡導者、策動者、中間人、協商者、黨羽

變遷的仲介

小型任務取向團體的操盤

正式組織及資料的操弄

大眾組織與政治過程的操作

權力結構的導向

權力結構的成員在共同冒險中是合作者

權力結構是僱主與受僱者的關係

權力結構是行動的外部標的,壓迫者將被施壓或推翻

社區案主體系或居民的界限範定

整個地理社區

整個社區或社區的一部份(包括功能社區)

社區的部份

關於社區次部門的利益假設

共同利益或可調解的差異

利益可調解或衝突

不易調解的衝突利益:稀少資源

公共利益的概念

理性主義者

理想主義者

現實主義—個人主義

案主群體或居民的概念

市民

消費者

犧牲者

案主角色的概念

互動的問題解決過程的參與者

消費者或受益人

僱主,選民、成員。

機構形態

睦鄰之家、海外社區發展、和平工作團、友善服務委員會

福利委員會、都市計畫委員會、聯邦機關

社會運動團體、工會

實務位置

鄉村工作者、鄰里工作者、社區發展團隊顧問、農業推廣工作者

計劃部門主管、規劃師

地方組織者

相近專案

成人教育家、非臨床團體工作者、團體動力專家、農業推廣專家

人口專家、社會調查專家、公共行政人員、醫療規劃專家

勞工組織者、公民權力工作者、福利權組織者

上述三種社區變遷的模式都可能相互為用,引進了外力援助後,還是要回到自助的地方發展,才可能永續發展。同樣地,使用衝突來面質,也只不過是過程中的階段必要性,爭取到資源與權利後,還是要學習自助或引進技術,以發展社區。反之,地方發展達到一定的侷限後,引進技術援助或可突破瓶頸。若資源分配不均,結構出問題,又何妨衝突。以變遷的速率來看,衝突最快、技術援助次之,地方自助發展最慢。但是以永續發展的程度,地方自助是最持久的,其次是技術援助,衝突是較短暫的。

 

 二、個案管理(case management)是當代社會工作實務上普遍使用的工作方法,請說明其意涵,並請舉一身心障礙服務相關案例(如:早期療育服務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)說明其運作的程序。(25分)

 

【擬答】:

       一、個案管理的意涵

個案管理是一種過程,這個過程包括來自不同的機構與專業工作者,代表案主群擬定計劃、尋找和督導服務;這些工作一般由一個機構負責,並指派一個個案管理師給案主,由個案管理師整合服務,為案主倡導、控制資源及尋找服務,使服務提供的過程當中,有很多同機構及專業工作者共同協調,經由專家團隊以發展案主所需之服務。其過程包括:尋找個案、周延且多面向評量及經常性的再評量。

二、個案管理的運作程序,大致可以區分為六個步驟,茲以早期療育服務為例來說明,來說明:

接觸:在此案例中,由醫師通報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」,並由社會工作者以運用個案管理處遇技巧,協助轉介至相關單位接受後續的療育服務。

評定:應在短時間內去瞭解和評定案主的問題、障礙、需求與資源,並可安排至醫院進行聯合門診或一般門診。讓兒童經由小兒心智科、小兒神經科、耳鼻喉科與復健科、及後線的物理治療師、職能治療師、語言治療師、社工師、心理治療師、特教老師等,依每位發展遲緩兒童的狀況,決定由哪些科別或治療師進行評估。

規劃:在確定發展遲緩的事實後,社會工作者便可轉介至適當的提供療育服務的單位。另為案家向縣市政府申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。總之,即為案主的問題及可找到並可運用的資源,轉化為一系列正式且有架構的服務計劃,並且必須有明確的目標、具體的行動、實施的時限。

取得資源:依照個案服務計畫,將案主需求與社會資源加以連結,形成資源網路,以備運用。必要時,社會工作者可與案主共同向資源的提供者進行交涉,並且鼓勵案主思考本身所擁有的內在資源。

進行協調:社會工作者可以扮演觸媒者的角色,居中協調案主與資源提供者,使其在共同目標上達成協議。必要時,也可以建議或安排雙方訂立契約或備忘錄,以確保資源的有效運用。

結束關係: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一起評估服務計畫執行的情況,如果預期目標已經達成,就可以循序漸進結束個案管理的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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